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体系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分三级三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家或省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全省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要求的领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专项规划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影响程度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专项规划称为重点专项规划,其他领域发展的专项规划为一般专项规划。
省级、市级、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政府编制。全省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二、规范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规划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编制全省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部署和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编制跨市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规划编制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市级总体规划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应由市级发展改革委送省发展改革委与全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市发展改革委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