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推动创业实体迅速健康的发展,创业实体在享受市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阜政发[1999]7号)基础上,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政策。
一、创业实体是指2000年6月1日以后,由企业、街道办事处和社会自然人利用闲置的场地、设备或由下岗职工、待业人员通过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组织起来或合伙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界定标准: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下岗职工、待业人员60%以上,国有企业创办的创业实体,吸纳本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少于60%。
二、创业实体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外,可从事任何行业和商品的生产或经营,鉴于目前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积极扶持、引导创业实体向“资源深加工、出口创汇、技术创新、劳动密集、社区服务、为企业配套”方向发展,本着“一、二产优先,三产择优”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工商、国税、地税、卫生、环保、城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方便快捷办理各种手续。
三、创业实体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除减半收取登记费外,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在办理税务登记、卫生、消防、特业许可证时,除工本费外一切费用减半征收。
四、创业实体从事社区服务,享受辽地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其他行业,地方税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创业实体流动资金,用于扶持其生产发展。
五、创业实体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或综合治理的,从取得经济效益的第1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六、新办的创业实体占用国有土地,经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可减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金,除工本费和国家规定必须全额征缴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减半征收。
七、创业实体进行资产重新组合过程中(比照国有小企业,以下两条相同)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股本的,经土地部门审查同意,按标准的10一15%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也可以采取土地出租方式,逐年缴纳租金。
八、创业实体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身发展的,经土地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标准的10—15%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其余转让收入全部留给企业。
九、创业实体可用房屋所有权及使用范围构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土地除外),抵押登记费按标准的25%收取。
十、鼓励企业利用闲置资产,组织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实行企业分开,母企业与子企业分开;在占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时,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可免收资产占用费。
十一、利用自住房的创业实体,经城建、房管部门批准,免收市容管理费3年,是自住公有房屋的仍按住宅收取住房租金3年。
十二、创业实体在指定范围内占用道路经营的,经城管部门批准,减半收取占道费3年。
十三、创业实体新上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改项目,经市经委认定后,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免交各种登记费、手续费,并享受技改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各级政府在采购中,创业实体可参与投标,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向创业实体采购。
十五、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会不向创业实体收取管理费。创业实体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不合理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等行为,可拒绝参加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种评比、联谊、竞赛等活动。
十六、创业实体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应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保险费。企业职工到创业实体就业的,工龄与保龄均连续计算,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七、到创业实体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满3年的,其剩余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与原企业解除保障协议,并与创业实体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实体每吸收1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财政补贴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