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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阜政发[2008]36号
发布时间:2008-9-25 13:40:00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一)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必要性。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随着我市经济转型振兴、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快,对矿产品需求不断增长,矿产资源供求形势日趋紧张。矿产资源领域多年存在的地质勘查投入不够、矿产资源现有储量不足、资源回收率低、能源消耗高、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规范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同时,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矿山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有效体制机制,加强和规范对矿产资源的管理。

(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对现有探矿权申请延续时只给予一次有效期一年的延续。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每次缩减的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且提高勘查级别。在有效期内不能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勘查期满后该探矿权予以注销。

对现有探矿权申请变更时不得申请扩大勘查区范围。采矿权人有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采矿权予以注销。

取缔破坏耕地、无依法取得的固定取土场及无合法供土来源的粘土砖厂,取缔使用粘土比例在50%以上的制砖企业。

(四)加强新立矿业权管理。设立新的矿业权,在进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时设定前置条件,不满足前置条件的投资人不准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

对于难以满足经济建设需求的铁、铜、铅锌、石灰石(水泥用大理岩)等矿产以及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硅砂、萤石、沸石、膨润土、玄武岩、高岭土、瓷土、泥炭等非金属矿产,新设立矿业权的前置条件为:

1.提高矿山企业的准入规模(铁矿达到年产15万吨以上);

2.需有配套的深加工项目,进行矿产开发与矿产品的深加工和产业链延伸配套衔接。

对于数量多、布局密的采石场加强资源整合,推行基地性集中规模经营,确需新设立采矿权的,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建筑用石料需达到12万立方米方可申办采矿许可证。县(区)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前,需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对于地质情况简单,能够直接核实储量的矿产资源,可以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鼓励和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铸造加工企业与铁选企业之间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稳定的供销关系和参与我市矿业权市场竞争。

(五)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凡进行探矿、采矿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乡(镇)、村及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承包荒山、荒地、废弃地等方式违法处置矿产资源,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三、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矿业权,除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凡申请政府出资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必须依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

(七)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实行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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