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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78号
发布时间:2008-9-25 13:26:00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软环境建设,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针对招商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制定了减免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市工商局收取的年度检验费和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收取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予以免收;

2.由市工商局收取的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由市税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原标准50%收取。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1.取消由市经委收取的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费、中小企业服务费;

2.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收取的房屋委托拆迁服务费、房产测绘费予以免收;

3.由市建委收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由市政府国资委收取的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按原标准70%收取;

4.由市环保局收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建委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由各中介机构收取的土地、房产评估费按原标准50%收取;

5.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收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由市发改委收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标准30%收取;

6.由市建委收取的规划设计费、建筑测绘工程收费、建筑设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建设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工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是否减免。

三、有关要求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减免收费政策,要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全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所管理的执收部门收费政策严格把关,对执收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及《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严格审批,保证减免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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