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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取消合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8-25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47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96项,合并行政审批项目32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6项。

对取消、合并、下放的审批事项提出下列工作要求:

一、对取消审批后仍需要管理的,原审批实施机关要改变过去的监管方式,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需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审批实施机关要依法明确办理手续的要件,并授权相关内设机构直接办理,不得非法设置当事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分管)领导签字、部门盖章等原审批的繁锁程序。对于不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查等就能办理的手续,行政机关的相关机构应当随时办理。对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查等才能办理的手续,行政机关的相关机构应当在原审批时限的五分之一时限内办结。同时要改变过去那种文来文往的管理模式,实行现场办公,主动服务。

对取消审批后不需要管理的,原审批实施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管理,也不得作为其他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搭车审批,不得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干预和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

二、对于取消单独审批合并到其他审批事项的,原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将该项审批权委托给与其职能相关联的其他行政机关,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在实施本机关审批权时一并实施,或与原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联合审批,不得再单独实施该项审批。

三、对已下放到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审批,原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借口违法干涉下级机关实施该项审批权。同时,有义务维护下级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审批的效力。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积极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后续监督工作,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严禁私自保留或变相保留。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对下放审批项目的接续管理工作,为突破阜新战略的实施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市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市政府决定下放县区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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