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突破阜新”的战略部署,推动转型振兴和构建和谐阜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阜新转型振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从严从紧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立足市情,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统筹城乡用地,控制增量,着力挖潜,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贯彻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县区,有关建设应主要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五)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
(六)加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各类园区用地管理。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阜新工业新城区及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确需扩区的,应在用地效率进行评估并符合扩区条件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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