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其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方可公开。
(八)对不能确定可否公开的信息,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不得以保密为托辞,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凡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十)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十一)各类政府信息生成或者变更后,发布机关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2008年10月1日以后生成或者变更并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备案。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十三)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四)申请公开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危及安全和稳定的,可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同一内容的反复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十五)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