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55号 |
| 发布时间:2008-7-18 10:15:00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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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时限及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15日)。 (二)现状调查阶段(2008年7月16日—7月25日)。 (三)现场清理整治阶段(2008年7月26日—9月20日)。 1.对煤炭禁储区内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经营性储煤场点,要限期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逾期未采取措施或者虽采取措施,但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视其情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煤炭禁储区内的经营性储煤场点一律取缔。 3.在煤炭储运区域内的储煤场点,虽有环保审批手续,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限期达到环保要求;对无审批手续或者有审批手续但限期内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予以取缔。 (四)集中清理整治阶段(2008年9月21日—10月20日)。 对在煤炭禁储区内的经营性储煤场点等应当取缔的露天储煤场点,由市政府组织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10月21日—10月底)。 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域及主要出入口路段储煤场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二)任务分工 1.由清理整治领导小组指定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对市中心区域及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煤炭储存场点的清理整治及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于在禁储区内储存煤炭的经营者,市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对应的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所储存的煤炭,恢复原状,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2.阜蒙县政府、清河门区政府、新邱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储存场点的清理整治工作。 3.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煤炭储存、交易市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工作。规划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4.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检查验收及总结 (一)市清理整治办公室依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并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对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并将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汇报领导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及时调整。 (二)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在2008年10月底前,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及个人,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完成不好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域和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