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及主要出入口路段的环境管理,依法规范单位及个人在市辖区内的露天储煤行为,不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堆放的储煤场点进行清理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依法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从事煤炭储存、加工的单位及个人的行为,明确设立审批程序、储存加工条件,划定禁储、储运、临时交易区域,并进行日常性的严格监督与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本次清理整治的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含阜蒙县东门至101国道路段两侧、阜蒙县南门至大坝沟路段两侧)内的露天储煤场点。
(一)划定煤炭禁储区域。依法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划定以下区域为煤炭禁储区:
1.东起高孙路(东外环路)、西至化工街(玻璃园区路)、南起煤城路、北至六家子旱河所围成的区域;
2.东起塔新路、西至高孙路、南起阜矿铁路、北至细河所围成的区域;
3.在前两项所述区域以外的阜新经济开发区和辽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包括的区域;
4.北起阜蒙县阿金立交桥、南至大坝沟收费站公路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5.南起阜蒙县东门、北至101国道公路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6.南起四合大桥、北至四合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公路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7.东起阜新经济开发区、西至清河门区的阜锦公路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8.阜新境内101国道沿线两侧的可视区域;
9.迎宾广场至四合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公路(待建)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10.新邱区转盘向北至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公路(待扩建)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在禁储区内现有的露天经营性储煤场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应当自行撤销。逾期未自行撤销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取缔。
(二)规范管理煤炭储运区域。在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中,不在禁储区以内的区域为煤炭储运区。凡是在煤炭储运区的露天储煤场点,均须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特别是海州区的西铁地区化工三厂南侧)的储煤场点是本次规范管理的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已划定的煤炭禁储区外,可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划定储运区域及交易市场,自行规划的煤炭储运区域以及煤炭交易市场,均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本次划定禁储区以外的原有储煤业户,应持有环保审批、工商执照、煤炭经销、土地使用等有关证件;新设置、建设煤炭储煤场点,除申请上述证件外,还需到政府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限期整治储煤场点。凡在煤炭禁储区内的经营性储煤场点,本次清理时一律取缔。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或者生活用煤需要,设置非经营性储煤场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粉尘、烟尘、环境噪声、振动等污染,采取封闭、苫盖、喷淋以及降低振动、噪声等防治措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取缔。
(四)依法规范储煤场点。在煤炭储运区内的储煤场点,要严格依法办理环保审批、工商执照、煤炭经销、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或者虽已办理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储煤场点一律依法取缔。
三、整治时限及工作安排
2008年7月1日—10月31日为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时限。具体工作安排分以下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15日)。
2008年7月15日以前,召开由市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储煤场点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各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进行任务分解,同时,对整治时间、内容、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现状调查阶段(2008年7月16日—7月25日)。
2008年7月25日以前,完成全市城市区域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煤炭储存场点现状调查工作。现状调查内容包括:煤炭储存场点的地理位置、法人名称、管理经营者、自用或者经营、有无环保审批、工商执照、土地使用、煤炭经销等相关手续、是否采取了防治污染措施、联系电话及与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相关情况。
(三)现场清理整治阶段(2008年7月26日—9月20日)。
2008年7月26日—2008年9月20日,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展开现场清理整治工作。即:
1.对煤炭禁储区内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经营性储煤场点,要限期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逾期未采取措施或者虽采取措施,但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视其情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煤炭禁储区内的经营性储煤场点一律取缔。
3.在煤炭储运区域内的储煤场点,虽有环保审批手续,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限期达到环保要求;对无审批手续或者有审批手续但限期内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予以取缔。
(四)集中清理整治阶段(2008年9月21日—10月20日)。
对在煤炭禁储区内的经营性储煤场点等应当取缔的露天储煤场点,由市政府组织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10月21日—10月底)。
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2008年10月20日—10月底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召开总结会议。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域及主要出入口路段储煤场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二)任务分工
1.由清理整治领导小组指定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对市中心区域及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煤炭储存场点的清理整治及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于在禁储区内储存煤炭的经营者,市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对应的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所储存的煤炭,恢复原状,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2.阜蒙县政府、清河门区政府、新邱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储存场点的清理整治工作。
3.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煤炭储存、交易市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工作。规划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4.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检查验收及总结
(一)市清理整治办公室依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并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对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并将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汇报领导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及时调整。
(二)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在2008年10月底前,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及个人,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完成不好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域和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域和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李明山 副市长
副组长: 薛景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屈战全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何 伟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黄永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福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杰志 市建委副主任
张天佐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张志国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副局长
郭忠义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长青 市环保局副局长
潘 立 市规划处副处长
任占山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红梅 阜蒙县副县长
高敏辉 海州区副区长
曾晓华 细河区副区长
张京学 太平区常务副区长
陈彦儒 新邱区副区长
孙维林 清河门区常务副区长
王文新 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钱志军 辽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
清理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验收、总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