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铁选行业污染破坏环境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56号 |
| 发布时间:2008-7-18 10:08:00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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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和有关县区要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成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由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总责。实行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疏堵结合的工作方式,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市、县区和乡镇都要分解落实综合整治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迅速制订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综合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综合整治的监管和督察。 (四)加强执法监察。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安监、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铁矿采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乱采滥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治监察。有关县、区要予以有效配合,积极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严肃整治纪律。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问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综合整治中工作不力,未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县区和乡镇,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