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铁选行业污染破坏环境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56号 |
| 发布时间:2008-7-18 10:08:00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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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方针,明确界定禁止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办法,确保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实行征收保证金制度。依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县、区政府,财政,环保,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铁选企业(新办及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征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确保应缴尽缴和专款专用。对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之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于6个月内补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交存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责任书重新签订。国土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矿山企业应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年检重要事项。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组织验收的机关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采矿权人可持合格证、保证金缴存凭据,申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向代理银行下达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通知,将保证金的85%及全部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验收后,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两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二次验收合格,将剩余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未完成后期管护责任的,15%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作为非税收入用于该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依法监督企业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费用;采取政府提取出让采矿权收益、涉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出让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块收益的办法,筹集治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 采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教育等手段,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生态环境建设举措,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在全市形成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企业自我约束并积极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地质灾害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长效法定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进行综合整治提供有力保证 (一)健全领导机构。为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阜新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有关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集中时间整治。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半年时间,对铁选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全面进行综合整治。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从现在起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