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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选行业污染破坏环境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56号
发布时间:2008-7-18 10:08:00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铁选业发展较快,已成为相关县、区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但是,随着铁采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带来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一系列问题。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促进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铁选行业污染破坏环境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清理整顿,规范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一)依法查处违法开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工商局,有关县、区政府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规定,对铁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逐一排查全市所有铁矿,严禁私挖乱采行为,依法取缔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采矿企业,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对于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和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处罚;对于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出超越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退出越界范围或屡次越界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于无合法矿石来源、无经营执照的铁选企业予以取缔;对于未采取多点轮换放矿方式、水面覆盖不足60%、无回水系统或回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铁选企业实行停产治理,直至达到有关规定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二)加强尾矿库的监管。根据《选矿厂尾矿设计规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由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依法对无尾矿库的铁选厂予以关闭;对尾矿库超过服务年限、尾矿库服务期满、未采取覆盖及复垦措施、尾矿库主坝外坡未采取有效护坡处理的铁选厂实行停产治理;对停止使用的尾矿库、贮存场等设施,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封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选址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闭库,选址新建。

二、突出重点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一)严格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县环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偷排废水、废弃物的,将废水、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污染的,责令其停产整改并消除污染;对没有申请环保设施验收,或虽申请验收但不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达到环保要求方可恢复生产。

(二)大力加强植被保护。各县、区政府,市、县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铁矿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排放尾矿侵占林地、压盖植被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恢复植被;对铁矿生产已破坏的林地,必须经过处罚程序,然后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缴纳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恢复造林;对今后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先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制定植被保护措施,严禁未批先占;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三)严格控制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铁选业的水土保持、占河、取水的管理,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私自开采地下水行为,禁止超量开采;对未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不按方案实施的,不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限其停产整改;对不按设计生产计划提取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于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挤占河道、影响防洪的,限其立即停产整改,疏通河道并达到行洪标准;对不缴纳水资源费和违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的,依法处罚并限期纠正;严格控制大量采用地下水的铁选建设项目的审批,严格控制铁选企业超限用水及浪费水行为,严格控制超限的地表植被扰动行为,严格禁止向河道内和规划地点外排放弃土、弃渣;尾矿库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并实行循环利用。

(四)积极防控地质灾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破坏自然景观和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造成地质轻微破坏和存在一定灾害患的,限期治理并实行定点跟踪监测;对生产形成的矿坑和破坏的植被必须及时回填和恢复;对拟停办、关闭的企业,在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已经关闭的铁选企业,恢复生产或转让经营权的,其在过去生产经营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由现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负责治理;对转让经营权之前的历史欠账,由现经营者负责治理;对于未进行生产和废弃、闲置的矿山,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治理。

三、实施资源整合,规范和促进铁选行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立项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管理,严格核准申报程序,严禁越权、违规审批;根据矿产资源和现有企业建设情况,要科学规划,原则上不在同一地点审批新建同类生产企业,重点引导和鼓励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严把行业准入关,开办铁选企业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没有评估的,要补办评估报告;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准入门坎,停止审批加工能力在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铁选企业。

(二)推行有偿制度。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辖区内除探矿权人申请采矿,采矿权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登记,有证生产矿山企业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以及上级批准并明确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矿业权都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进行出让,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交易监管等矿业权市场制度和规则,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全和规范,为铁矿开采营造公开、公平、合理的投资环境。

(三)实施资源整合。有关县、区政府要针对铁选企业布局不合理,生产加工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实行扶优限劣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管辖范围内选矿规模不足3万吨的,矿石产量不能满足3万吨生产规模需要的,尾矿库占用河道、尾矿大量积存、不能回填采矿场以及没有其它安全处置场地的,通过关闭、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铁选企业合理布局,科学生产,做大做强。

(四)推进循环发展。市经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要依法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传统生产方式进行改造,实现低投入、低排放、低污染、高产出;支持企业量化和落实节能降耗指标,进一步降低能耗、水耗、物耗水平;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废弃物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能源、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使废弃物质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四、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完善工作体系和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有关县、区政府,市中小企业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市现行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铁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管理。要引导企业编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加强生产经营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落实产业政策,合理引导投资,完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搞好产品营销,强化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科学规划铁选业发展。市发改委要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市、县国土资源,环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铁选业发展规划和矿区的开发利用规划,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明确界定禁止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办法,确保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实行征收保证金制度。依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县、区政府,财政,环保,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铁选企业(新办及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征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确保应缴尽缴和专款专用。对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之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于6个月内补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交存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责任书重新签订。国土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矿山企业应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年检重要事项。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组织验收的机关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采矿权人可持合格证、保证金缴存凭据,申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向代理银行下达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通知,将保证金的85%及全部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验收后,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两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二次验收合格,将剩余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未完成后期管护责任的,15%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作为非税收入用于该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依法监督企业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费用;采取政府提取出让采矿权收益、涉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出让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块收益的办法,筹集治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

采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教育等手段,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生态环境建设举措,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在全市形成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企业自我约束并积极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地质灾害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长效法定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进行综合整治提供有力保证

(一)健全领导机构。为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阜新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有关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集中时间整治。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半年时间,对铁选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全面进行综合整治。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从现在起至831);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和问题整改阶段(911130);第三阶段为整治成果验收阶段(1211231)。

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和有关县区要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成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总责。实行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疏堵结合的工作方式,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市、县区和乡镇都要分解落实综合整治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迅速制订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综合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综合整治的监管和督察。

(四)加强执法监察。市铁选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安监、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铁矿采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乱采滥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治监察。有关县、区要予以有效配合,积极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严肃整治纪律。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问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综合整治中工作不力,未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县区和乡镇,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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