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阜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阜政办发〔2007〕2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
为促进金融业发展,建立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转型振兴项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修订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的业绩评价体系,更好开展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业绩评价工作。
银行机构以市级以上机构为单位,所属机构作为其组成部分,共同参加业绩评价活动。
市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银行机构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业绩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新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阜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阜新市商业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阜新办事处(辖区内农信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阜新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监分局;到我市开办信贷业务的域外银行机构,包括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承办统借统还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通过市融资服务中心进行信贷业务登记的域外其他银行机构等。
二、评价内容
(一)落实支持阜新经济转型政策措施,支持实施“突破阜新”战略项目建设;
(二)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参加阜新诚信城市建设,参与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创建诚信银行机构等;
(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自身发展,参加创建阜新金融安全区,有效防范本单位金融风险;
(五)参与构建和谐阜新,协助地方加快发展金融产业。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依据
1.银行机构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的业绩;
2.银行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业绩;
3.银行机构参加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的业绩;
4.银行机构参加金融安全区建设和协助地方发展金融产业的业绩;
5.经核实的市民、企业、单位等有关金融机构的褒奖信函、举报、投诉及情况反映,作为评价的参考。
各银行机构负责填制业绩报告单,作为基础;市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考核,予以确认。
(二)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
业绩评价主要按五项评价内容量化计分。
按行业设定标准基础分100分,实行超标准加分,未达标准扣分,年终根据实际得分排列名次。
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具体标准是:
1.当年新增支持地方经济贷款基础分2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银行机构当年投放贷款额净增15%为基准,达到15%基础分计20分;超过15%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基础分加计1.5分;低于1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分减计1分;净增额低于10%的计零分。
2.支持工业年项目贷款基础分25分
(1)工业固定资产、工业园区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基础分15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银行机构当年投放项目贷款额3000万元为基准,达到3000万元基础分计15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2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3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
(2)工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基础分1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银行机构当年投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额8000万元为基准,达到8000万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