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阜新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49号 |
| 发布时间:2008-7-2 10:48:00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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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新建项目的管理,抑制污染物排放增量 1.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施“以新代老”削减或本区域、本行业替代削减,“以新代老”和替代削减项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配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清洁生产审计,对工艺、设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达不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污染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提高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配合) 3.严把项目环保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市环保局负责) 4.强化区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完不成污染物减排指标和不履行环境管理程序建设污染项目的县区实施区域限批。(市环保局负责) (四)加大限期治理制度施行力度,控制污染物排放存量 加强对老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管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企业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的由市、县政府下令关停。(市、县环保局负责) (五)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严格排污费使用管理 市、县环保局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减免。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要向污染物减排项目倾斜。(市、县环保局负责,市、县财政局配合) (六)建立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保障减排工程的顺利实施 建立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和排污费组成。专项资金主要用在减排工程项目的补助和贴息,不得挪为他用。(市财政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七)建立减排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市政府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无特殊原因拒不完成减排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县区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八)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减排意识 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减排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党、政、工、青、妇和媒体的宣传功能,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社开设减排专题、专篇、专版、专访等形式,提高全社会的减排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环境保护的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大力开展节约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减排意识。(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