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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发[2008]24号
发布时间:2008-7-2 10:39:00 来自:文电科 浏览: [特大||||繁体]
 

培育期(1-4树龄年)平均补偿5-10/株;
 
初果期(5-7树龄年)平均补偿10-180/株;
 
盛果期(8-35树龄年)平均补偿180-900/株;
 
衰果期36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450/株。
 
7.杂果树(除上述以外其他果树)
 
培育期(1-3树龄年)平均补偿5-10/株;
 
初果期(4-10树龄年)平均补偿10-30/株;
 
盛果期(11-25树龄年)平均补偿30-80/株;
 
衰果期26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40/株。
 
六、占河费取费标准
 1.500千伏铁塔8000/基。
 
2.220千伏铁塔6520/基。
 
3.66千伏铁塔5000/基。
 
七、跨越铁路、公路取费标准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公路的空中通道,应达到铁路、公路部门的相关规范标准,其空中通道占用费用不予计取。
 
八、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电网建设单位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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