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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期(1-4树龄年)平均补偿5-10元/株; 初果期(5-7树龄年)平均补偿10-180元/株; 盛果期(8-35树龄年)平均补偿180-900元/株; 衰果期36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450元/株。 7.杂果树(除上述以外其他果树) 培育期(1-3树龄年)平均补偿5-10元/株; 初果期(4-10树龄年)平均补偿10-30元/株; 盛果期(11-25树龄年)平均补偿30-80元/株; 衰果期26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40元/株。 六、占河费取费标准 1.500千伏铁塔8000元/基。 2.220千伏铁塔6520元/基。 3.66千伏铁塔5000元/基。 七、跨越铁路、公路取费标准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公路的空中通道,应达到铁路、公路部门的相关规范标准,其空中通道占用费用不予计取。 八、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电网建设单位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