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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万元/亩; 其他地区3.2万元/亩。 菜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5.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5.12万元/亩; 其他地区4.8万元/亩。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 其他地区1万元/亩。 3.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 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 其他地区1.1万元/亩。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 其他地区0.3万元/亩。 6.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年产值标准: 城市规划区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 其他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其他税费 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2.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6670元/亩,基本农田13340元/亩。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电网建设单位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附着物产权人等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及城镇居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征地前告知、征地后补偿登记,公告征地方案、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社区)、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7.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站址和线路走廊进行踏勘选定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在设计桩位确定后,改种其它农作物的,按上年农作物进行补偿。 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补偿650元/平方米;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550元/平方米; 砖瓦房补偿400元/平方米; 平(草)房补偿3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补偿120元/平方米; 室外水泥地坪补偿25元/平方米; 沼气池补偿400元/个; 厕所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