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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政府按照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疫情和本市实际情况的需要,请求省政府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
5.3.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根据疫情和我市实际情况的需要,请求省卫生厅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3 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4 疫区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区)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