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六日
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健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目标,增强城镇非从业人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8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实现地区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种类人群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二、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
(二)统筹层次
现阶段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三)保障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开展和完善,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方式,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
三、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类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统筹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划分为三类参保人群,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18—59周岁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5元,政府补助45元;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8元,政府补助52元。
(二)18—59周岁的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34元,政府补助106元;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99元,政府补助141元。
(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80元。其中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130元;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75元,政府补助165元。
(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市级统筹范围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费用可以给予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参保居民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其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