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8-5-7 16:51:00 来自: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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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市政管网未达或供水压力确实不足的区域,由取水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转供水的,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2.违法收取地下水水资源费的; 3.擅自更改取水计划指标的; 4.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五)征收水价调节基金。为保护地下水资源,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对建成区内水源井(含市政水源)统一按照每立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水价调节基金。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忠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李明山、马如军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赵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清理整顿水源的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水利局负责清理整顿水源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清理整顿全过程的协调、调度、检查、指导、验收、汇总工作。 2.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建委配合市水利局调查摸底,确定清理范围内自备水源底数,收集相关资料并协助清理整顿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清理整顿水源的具体实施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配合。市公安局负责清理整顿过程中涉及的治安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5.市物价局负责出台《城市地下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等相关政策。 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整顿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咨询工作。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