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8-5-7 16:51:00 来自: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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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建设生态阜新,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避免过度消耗水资源,破坏水环境,市政府决定,建立细河城市段地下水禁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并对细河城市段水源井进行清理整顿。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细河沿岸地下水开采现状 城市建成区共有各类水源62处,审批水量2833万立方米,其中市政水源2411万立方米,占审批水量的85%;自备水源422万立方米(其中,含地温空调和矿井水206万立方米),占审批水量的15%。 细河城市段从阿金歹公路桥至污水处理厂,河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共有水源井26处,其中包括市政水源井5处,自备水源井21处(有6处封闭或停用)。年审批水量1198万立方米,其中市政水源1113万立方米;自备水源85万立方米。2007年实际取水量794万立方米,其中市政水源742万立方米,自备水源52万立方米。按实际取水量计算,市政水源占93.5%,自备水源占6.5%。这些水源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细河城市段沿岸以及下游的生态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必须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水源的主要依据、范围和权限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辽宁省地下水保护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阜新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禁采区范围:细河城市段(从阿金歹公路桥至污水处理厂)河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且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水源。 (三)禁采区清理权限:按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采用分级、分区域管理原则,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建成区段外,按照权属管理分别由阜蒙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和新邱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清理整顿水源的原则 一是对市政水源井采取近期压缩开采量;二是分阶段逐步取缔现有自备水源井;三是不再审批新水源井。 四、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采取边宣传、边摸底、边清理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按照管理权限从4月中旬至5月上旬,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发布《细河城市段水源清理整顿通告》,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并公布举报电话。 各部门和县(区)按照各自分工及管理权限调查摸底。在清理范围内展开全面细致的实地调查,摸清自备水源井底数,逐一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5月上旬,取水单位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提出供水申请,在3至10日内自来水供水后,必须停止从自备水源井中取水,并自行封闭。未按规定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井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5月下旬,各部门和县(区)按照各自分工及权限逐一进行检查,确保完成细河城市段自备水源井清理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对市政水源,在闹德海水源工程恢复供水后,引白水源工程供水前,逐步压缩开采量,待引白水源工程建成正式供水后,在禁采区内取缔细河城市段5座市政水源井。 五、监管措施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取水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禁采区范围内进行检查。 (一)对盗采地下水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凿井施工单位,根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