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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5-7 16:37:00 来自: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绿化管理工作,优化城乡生态环境,依法保护现有城乡绿化成果和资源,建立健全城乡绿化工程管理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城乡绿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树木和绿地管理

1.市建委、市林业局是城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绿地、林地和树木的管护工作。

2.阜新市辖区内的所有树木和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环城林带、生态和经济林地以及湿地),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占用。

3.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进行城乡建设时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的,由申请砍伐、移植和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由市规委会批准,砍伐50株以上的经市建委或市林业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建委、市林业局办理树木砍伐、移植和占用绿地许可证。

4.为保证城乡绿化资源稳定增长,经批准砍伐、移植的树木和占用的绿地除按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以外,对所占的绿地按当地每平方米商业地价交纳绿地换建费,在办理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许可证的同时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一次性交清费用,并由市建委、市林业局统一安排补植树木、建设绿地等有关事宜。

5.城乡树木影响城市输电、通讯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整理的,电业、电信部门需向市建委、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区园林管理部门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操作;城市规划区内枯老树木需要整理的,必须报市建委、市林业局批准,由市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6.市综合执法、林业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区内绿地和林地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和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损树木和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罚外,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绿化工程管理

1.城市规划区(大外环以内)内所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绿化指标必须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阜新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阜新市建设清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按建设工程建造价的4%交纳绿化建设抵押保证金,收取的绿化建设抵押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3.为保证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建委风景绿化办审核验收后按建设进度分三次将绿化抵押金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如期完成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或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委做出限期整改决定,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绿化建设抵押金用于城乡绿化建设。

4.对批准实施的所有绿化工程,市建委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建设项目中绿化工程建设应如期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植树季节。

5.对经批准后,确因特殊情况绿化不能达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商业地价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交纳绿地换建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城市绿地建设。

6.林业管理部门管理的林地、树木按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加强生态林管理,其中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林地的树木出售、移植至本行政区域外的,按有关规定向市林业局交纳生态林建设补偿费,用于生态林建设。

7.为加强城乡绿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绿化审批制度,市政府成立阜新市城乡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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