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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39立方米,按照国际标准属绝对贫水地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15立方米,且长期过量开采,水环境污染严重。为加强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加强城区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厉行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2.加强城区地下水管理的具体工作目标是:加快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继续加大对城区自备水源井的清理整治;通过节约用水,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的15%,中水回用率达到70%,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加快新建水源工程及向城市供水的管网建设,实现引白一期工程如期供水,二期工程及早实施。 二、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严禁无证取水 1.工矿企业 对于工矿企业取用地下水,不再审批新增取水事项;现有取水单位数量不再增加;各取水单位的许可取水量不再增加,并通过节水改造逐年削减取水量。 2.园林、小区绿化、供热企业自备水源井 园林、小区绿化用水、供热企业自备水源井由市建委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对现有水源井的数量、位置、类型、取水量等进行核实登记,由市水利局统一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要自行安装符合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3.建筑工地用水 沉陷区和棚户区改造工地及自来水管网未到达区域的施工期使用地下水,在开工前,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并缴纳水资源费。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自行封井并拆除取水设施,同时需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非沉陷区和棚户区改造工地及自来水管网已到达区域的建筑工地,一律不允许取用地下水。 4.桑拿浴、洗车业 桑拿浴、洗车业一律不允许取用地下水。 5.大众浴池用水 主城区内的大众洗浴严禁使用地下水;周边区域的大众洗浴,暂维持现状,随着棚户区改造和动迁,逐步取缔。 6.地温空调(地热泵) 使用地温空调仅限于宾馆、办公楼等,且必须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水全部回补原含水层的标准。取水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与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报市水利局审批,并缴纳水资源费。 7.煤矿疏干排水 按照《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煤矿疏干排水应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8.施工排水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施工期需排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项目核准有关文件,须将排水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缴纳水资源费。施工排水结束之后,严禁将排水转为施工期用水。 9.消防用水 消防用水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严禁改变取水用途。 10.城区边缘和自来水管网未到达的范围内取用地下水 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严格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禁止乱开采地下水行为。 三、严格规范管理,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 1.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强化对取水许可全过程的监管,从取水申请、水资源论证、竣工验收到发放取水许可证,每个环节做到严格把关。 2.建立取水计量和统计制度。取水单位必须安装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此外,取水单位要按季度报送用水情况,并建立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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