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7〕40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车船税条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征收车船税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布和实施,是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地方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的要求,是构建公平税收环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要求。各级财政、地税、国库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贯彻落实《条例》、《细则》和《通知》精神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和当前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扣代缴制度,强化税收征收监督机制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管理,全面了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类、各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掌握保险机构及代理机构在本地区的分布和变动等情况,全面掌握办理“交强险”的各类车籍信息;要建立健全车船税代扣代缴制度,完善代扣代缴办法。各级财政和税收征收部门要定期检查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情况,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保险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机制
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等部门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的车船管理信息,定期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机制,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收征收部门要加强与交警部门、保险机构的工作协作,加强宣传,督促车辆、船舶所有人履行纳税、投保义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税收征收部门做好车船税的检查工作,把应征的车船税收入组织入库。同时,各级财政、税务及保险公司要及时沟通,定期会晤,及时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建立车船税财政分配体制和税收划分入库机制
(一)建立车船税财政分配体制
根据税收政策变化的情况,考虑原“车船使用税”财政分配体制运行情况,为确保各级政府财政利益,建立车船税市与县区利益分享机制。
实行按属地确定税收分配比例,按固定分享比例确立市与各区车船税共享机制。各县区占有的税收份额按市交警大队提供的各行政区划内全市车辆保有量确定;对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车辆保有量按各城区车辆保有量份额划入各区。根据汽车保有量和农用运输车保有量两个因素分别确定权重为0.95、0.5测算确定综合分配系数。
按属地原则确定各县区车船税分配比例为:阜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