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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关于全省烟草市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布局设置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所属的乡(镇)、街道的繁华地段,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20米以上。 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非繁华地段,零售点之间距离在60米以上;其它乡(镇)的非繁华地段零售点之间距离在80米以上。 三、市辖区农村区域的非繁华地段零售点之间距离在80米以上;其它区域的非繁华地段零售点之间距离在60米以上。 四、居民小区内(不含临街、路零售点),按每200户居民设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零售点之间距离在20米以上。居民小区入住的户数少于200户,根据实际情况设一个零售点。 五、农村自然屯内的零售点可按每300人设一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整个自然屯村民少于300人的,可设一个零售点。对自然屯面积过大、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零售点。 六、火车站和汽车站内的零售点总量控制在3个以内。 七、各类综合市场的零售点总量控制在该市场总摊位的5%以内。 八、下列场所零售点的设置按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布局规定限制: (一)星级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休闲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纪念馆、展览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 九、下列场所和区域不设零售点: (一)市辖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院内及校门100米范围内,其它乡(镇)、村的中小学、幼儿园内及校门50米范围内; (二)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场、商店内或周围100米范围内有加油站等禁止烟火的场所; (三)非固定经营场所或以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一年内将被拆除的)为经营场所的; (四)与住所未相互独立的经营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本通告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07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