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一大批隐患得到了及时治理,避免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将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9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跟踪掌握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各行业、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解决突出问题。要明确工作分工,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对少数思想认识不到位、隐患严重、事故多发、行动迟缓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要着眼大局,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治理,严格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查找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跟踪督查,重点督办。从现在起到9月底,要继续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电力、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冶金、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农机、水利、旅游、教育等重点行业或领域为重点,实施专项整治。进一步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和整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转)。煤炭管理部门要派出督查组,进驻重点煤矿,严格检查限产减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非煤矿山坍塌、水害、放炮等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中毒等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跟踪督办;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爆器材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环节的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堵塞漏洞;消防部门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要重点对无条件立即完成火灾隐患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跟踪检查,逐项落实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对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停产停业;要认真汲取湖南省在建大桥坍塌特大事故的教训,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在建工程专项检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施工关键环节的监管,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工商、国土、发改、经济、环保等部门要对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问题实施专项整治。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对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停产停业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隐患责任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停产停业的强制措施。对因历史原因目前无条件立即完成治理的较大和重特大隐患,有关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对重特大隐患市级部门要挂牌督办。对逾期未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认识不足、思想松懈、排查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治理以及治理不彻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罚。
三、 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信息向市安委会报送。各县(区)安委会、市安监局、煤管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教育局、阜新供电公司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分析,并于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