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高办矿标准,淘汰生产能力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煤管局等部门阜新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10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下列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者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内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十二)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以关闭的。
在此基础上,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也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依照《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共阜新市委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阜委发〔2007〕15号),经煤矿安全论证专家组论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二)2007年年底前未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三)2005年至2007年连续3年每年产量不足1.5万吨的;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1年未延续的;
(五)2005年未申报生产能力核定的;
(六)2007年9月末前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未能开工的;
(七)2005年核定能力4万吨以下的矿井,2007年9月1日前未向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申报技改申请和未得到受理的;经生产能力核定中介机构核定仍达不到4万吨的;
(八)长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能力的;
(九)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事故,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