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协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阜新地区实际、能够满足实际需要、职责权利明确、规范有序运行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依据《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7〕20号)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阜新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阜新创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营运性质、统一管理模式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也可实行多元化。可借鉴外地对车主按要求购买校车所需资金由三个“一部分”解决的模式,即由乡镇借一部分,贷款解决一部分,个人筹集一部分的办法解决部分车主资金不足的问题。
各县(区)校车要严格建立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一)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二)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其中,车体外观标识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式样由省教育厅制定;乘降站点标识式样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制定。
(三)统一检验管理。各县(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四)统一驾驶人教育。各县(区)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教育。
三、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县(区)政府也应结合本地校车管理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