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社区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从居民区到工业、商业、公益事业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区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有利于城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有利于保持和改善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有利于提高经营城市水平、促进城市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加强管理、改善环境、营造和谐社会、创建安全城市为目标,以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新住宅小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同步为重点,坚持尊重现实、便于启动、落实责任、服务市民的工作原则,全面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二、理顺体制,构筑适合城市发展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框架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县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搞好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共同协作,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1.组织所辖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2.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县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
3.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和督导落实。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1.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界定物业服务范围;
2.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产权单位,选举产生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
3.指导辖区内能够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项目组建业主委员会和实施物业管理;
4.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和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及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5.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和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要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具体组织社区物业管理的实施。
1.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签订到户,规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共行为;
2.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组织物业管理实施;
3.督促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4.对住宅小区内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各类违章行为,及时上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做好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1.认真研究本地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工作思路及发展目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出工作意见;
2.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会同财政等部门安排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搞好监督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