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不含煤矿、火灾、非行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二、市政府认为必要时,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省直驻阜企业、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