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鼓励28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凡使用空调场所,无人超过2小时以上,必须关闭空调。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各项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管。
各地区要建立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重点点源监测档案,以党政机关、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团体办公楼,星级以上宾馆、写字楼,大型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为重点,对夏、冬两季空调温度标准控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每年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分别将冬、夏季检查情况报市经委。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产品进入市场。对于在以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纠正和处理,对于公开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三、加强管理,降低空调能耗
凡在公共建筑内使用空调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空调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更新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加强对空调设备的节能诊断,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营业2年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要认真检查一次通风管道,必要时进行清洗,保证提供的冷风、鲜风符合标准。在气温不高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室外鲜风,减少空调使用时间,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政府采购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倡导节约风尚
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七年七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
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