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基本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应急结束
3.2.5 指挥与协调
3.2.6 处置要求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应急经费保障
4.3 应急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应急通信保障
4.8 应急治安维护
4.9 人员应急防护
4.10 心理危机救助
4.11 科技支撑
4.12 公共设施和环保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不断提高市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平安和谐阜新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市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市政府调动多个部门、单位和县区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市政府调动个别部门、单位和县区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