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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53号
发布时间:2007-6-25 15:08:00 来自:政府办文电科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楼门牌号码不规范、种类过多过杂等问题,实现地名标志设置系列化、编码科学化、材料规格标准化、楼门牌号码统一化、标志管理法制化的工作目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市城乡地名普查工作

地名普查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基础性工作,普查的重点是行政区域、居民地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含山、河、湖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名称及街路巷等。各县区要组织专人开展地名普查工作,为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创造条件。

二、推进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市区楼门牌的规范化管理

1.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楼、门牌进行普查、登记和核准,并按国家标准更换新牌和发放《阜新市门牌使用证》。经核准后的门牌号,作为企事业单位注册、居民换发身份证以及公安、邮政、电业、房产、煤气、自来水、有线电视台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统一使用的门牌号码。

2.各机关、企事业、驻军、商业网点、房屋开发商等有关单位,应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更换和安装国家标准楼、门牌,并办理相关手续。

3.阜矿集团、驻军、辽工大等单位的自管房,按国家规定由房屋产权单位出资,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编码,统一更换国家标准的楼、门牌,并办理《阜新市门牌使用证》。

4.居民楼房、户系列牌更换分两个阶段进行:

(1)普查发证阶段(20076月~9月),各区可分别选出一个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完成对楼、门牌的普查、审核和楼、门牌的安装发证等工作。通过试点,培训业务骨干,摸索经验。

(2)全面更换阶段(200710月~200812月)。

5.在地名普查期间,各机关、企事业、商业网点、房屋开发商等单位更换国家标准楼、门牌的手续,由各单位所在社区干部登门办理。普查结束后,仍未办理更换手续的单位须到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办理。

6.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具有地名、地址、相关证件和年检手续时,必须出示民政部门审批颁发的《阜新市地名使用证》。办理机关要依据地名使用证上所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址予以办理,否则不得办理相关证件和年检手续。

7.《阜新市地名使用证》颁发使用后,有收费职能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核准新收费地址,对半年后继续使用非法定地址的收费单位,由物价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上交市财政。

8.更换旧楼、门牌收费标准(政府补贴价)为:楼牌240元,单位牌150元,网点牌40元,楼房户牌2元,平房户牌5元。小区及大型标志性建筑物的注册公告费500元。

(二)尚未设置地名标志的街路,应尽快进行设置,以方便居民生活。

三、有关要求

地名普查、登记、汇总、发证等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各县区地名普查结果上报截止时间为2007930日。

市民政部门依法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对未办理标准地名审批、注册手续的居民小区名称、广场、住宅楼(房)等地名地址,由开发、建设、使用单位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未经批准使用的地名地址,不受法律保护,不得注册使用。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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