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矿区工亡家属及伤残人员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矿区工亡家属及伤残人员
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阜新市矿区工亡家属及伤残人员待遇问题意见的函》(辽劳社函〔2007〕13号)有关要求,结合阜新实际,现就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5年12月31日前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按阜劳社发〔2006〕68号文件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2元、89元、88元、87元。
二、200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分别增加126元、108元。
三、2005年12月31日前经鉴定享受完全、大部、部分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按阜劳社发〔2006〕68号文件调整后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48元、36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下述规定增加定期抚恤金:
(一)2006年6月末定期抚恤金不足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420元的,从2006年7月1日起调至420元。
(二)2005年12月31日前的工亡遗属,从2006年7月1日起,其定期抚恤金按辽宁省职工平均工资的40%(72元)进行调整。已按阜劳社发〔2006〕68号文件调整增加额度不足72元的,补至72元。
按本意见规定调整三项待遇,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费用自行解决,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所需费用由破产费中列支。
二○○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