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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07]23号
发布时间:2007-6-13 来自:政府办文电科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64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不予接收;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7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落实安置政策,依法安置,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依法做好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全面推行扶持就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要继续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强化指令性计划安置手段。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接收安置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落实应承担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支付标准3万元,列支渠道、资金管理使用仍按阜政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全面推行政府安排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区要从本地区安置状况的实际出发,立足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农业县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安置办法,条件具备的可在做好工作、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全部实行扶持就业。各县、区在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过程中,要认真抓好“经济补助、政策优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及时拨付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所承担经费,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集等形式,保障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全市城镇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原则不低于1.5万元,转业士官原则不低于2万元,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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