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煤管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阜新供电公司、市公安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制定的《阜新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阜新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部署和要求,根据阜新市矿产资源规划和阜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阜新经济转型振兴、构建和谐阜新的战略目标。按照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企业重组、兼并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格局,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集约化、规模化和规范化。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阜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证。
二、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整合以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为目的,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为手段,解决长期以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水平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增强资源保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生态型的新型矿山企业。
(一)依据并服从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坚持以辽宁省和阜新市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在合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有利于矿产开发利用综合效益的提高。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二)坚持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运作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作用,建立市场运作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以骨干企业为依托,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优势骨干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等经济手段整合矿区周边的探矿权、采矿权。重新调整布局,制定合理的矿权设置方案。
(三)坚持扶优扶强、推进技术改造、集约高效原则。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调整矿山布局,采取就近整合方式,推动资源向优势骨干企业集中,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四)坚持安全开采,保护环境原则。坚持经济、资源、环境、安全与社会效益协调统一,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必须符合安全开采条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环境质量。
(五)紧密结合阜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原则。资源整合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整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按新设置采矿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三、整合目标任务
阜新市优势矿产有煤、煤层气、金、硅砂、沸石、麦饭石、泥炭等。具有矿产资源种类多、配套性好;主要矿种种类丰富;矿床多、分布广、规模大小不一;优势矿种产地相对集中,便于规模经营开发利用等特点。通过资源整合,发挥优势矿种的资源优势,实现矿山数量减少、布局合理、安全生产条件及矿山生态环境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辖区内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全部达到或超过最低生产规模。整合后矿山的开采方式、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指标,必须达到具备相关资质部门设计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设计标准,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企业结构明显优化。按照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以优并劣,扶优扶强,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确因受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及历史形成已设置采矿权的限制,不适合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通过整合要逐步形成以下相对集中的矿业开发经济区:
1、阜新盆地以能源矿产为主的矿业开发经济区;
2、阜蒙县排山楼—建设镇以黄金、非金属、建材为主的矿业开发经济区;
3、阜蒙县北部以铁为主的矿业开发经济区;
4、彰武后新秋—苇子沟—四合城以泥炭、瓷石、膨润土、沸石、建筑石料为主的矿业开发经济区;
5、海州露天矿排土场—新邱露天矿排土场以烧结砖为主的矿业开发经济区;
6、阜蒙县王府—阜新镇—大板—苍土以建筑石料为主的矿业开发经济区;
7、彰武县阿尔乡—章古台以硅砂为主的矿业开发经济区。
(二)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辖区内矿山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指标达到设计标准,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促进煤炭向电力、煤化工等后续产业转型,鼓励开发低品位矿产,大力发展非金属矿业,增加科技含量,提高深加工档次,发展膨润土改型活化、煤矸石综合利用、泥炭开发高效复合肥等高附加值产品。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内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四)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定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灾害治理和植被恢复方案。通过整合,实现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加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投入,使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五)矿山数量明显减少。以2006年8月底我市持证矿山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山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越界开采和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市矿山数量总体减少25%以上,到2007年底前全市关闭矿山数量为100家。其中:关闭煤炭矿山企业14家,阜蒙县4家,新邱区4家,海州区1家,清河门区5家。关闭非煤矿山企业86家,阜蒙县43家,彰武县22家,新邱区16家,太平区4家,细河区1家。2007年底保有矿山总数全地区为356家。其中:阜矿集团8家,阜蒙县138家,彰武县49家,新邱区68家,海州区29家,清河门区29家,太平区31家,细河区4家。
四、整合范围
(一)重点矿种。煤、铁、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等矿种。其中煤炭矿山整合范围为全市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在建、改建)矿井;已关闭矿山原则不得纳入整合范围;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末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区。包括以阜新盆地海州矿、王营子、五龙、艾友、清河门、新邱为主体的煤炭、煤层气生产矿区;以排山楼金矿为核心的黄金生产矿区;以阜蒙县太平、大五家子、同乃、旧庙、福兴地为核心的铁矿生产矿区;以彰武后新秋、苇子沟为核心的膨润土、沸石生产矿区;以阜蒙县建设水泥大理石为核心的水泥建材生产矿区;以海州露天矿排土场、新邱露天矿排土场为核心的烧结砖建材生产区;以阜蒙县王府、阜新镇、大板、苍土为核心的建筑石料生产矿区;以彰武县五峰、二道河子为核心的建筑石料生产矿区;以彰武县阿尔乡为核心的硅砂生产矿区;伊吗图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区;海州露天矿排土场治理区;海州露天矿地质灾害治理区;新邱露天矿地质灾害治理区等。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四)现有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在2007年年底前低于以下标准的矿山:煤3万吨(包括3万吨)、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金(岩金)1万吨、铜1万吨、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予以关闭。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应纳入整合范围。
五、整合有关政策界限
(一)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整合的矿山必须是合法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扩建、改建)矿山。
(二)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
(四)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其原矿区范围内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产资源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评估价格征收价款。
(五)通过整合新增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
(六)整合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七)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企业每年生产数量,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不得纳入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八)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使用的矿山企业,整合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九)整合后矿山企业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其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
(十)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十一)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的矿山,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十二)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十三)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
(十四)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十五)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按规定权限审批。
(十六)当地政府对吊(注)销证照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火药,停止供电,并做好封停等后续工作。
(十七)2007年6月底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予以关闭。
六、工作安排
(一)2007年2月至2007年3月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阶段,并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07年5月至2007年6月为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在2007年5月底前明确拟整合的整合区范围,完成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各县区根据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4月底前上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目标、整合范围、整合矿区范围、整合后产能、关闭矿山名单、整合后矿山名单、整合方案实施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
(三)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为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12月底前,各县区按指标关闭的100家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2008年6月底前,完成煤矿、铁矿、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等全部方案的实施工作。
(四)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的自查验收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2008年8月至10月,为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规领导小组”)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准备材料迎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整规领导小组对全市资源整合工作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在规定时间向整合领导小组提交关闭、整合矿山企业名单,编制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对无证采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坚决杜绝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在整合期间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加重处罚。
2、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要严格控制爆炸物品,对无证矿山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爆炸物品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涉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要按照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停止对确定关闭的小型矿山企业供应爆炸物品,并在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对关闭的小型矿山企业实施封填。
3、电业部门严禁向无证矿山供电,对非法转供电的单位或私自从供电企业供电设施接电的,供电企业配合电力主管部门按违章用电、窃电依法查处。要根据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停止对确定关闭的小型矿山企业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先关闭后整合。在实施整合前,要督促各小矿山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评价,同时负责整合后矿山企业 “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治理整顿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案件,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谋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整合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负责废弃物存放、处置,治理达标验收和监管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和控制。
8、水利部门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9、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严重破坏林地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
10、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山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生产能力落后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依法关闭矿井及时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矿业秩序整顿。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地做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建立制止无证采矿死灰复燃的防范机制。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无证采矿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严防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管理,巩固整合成果。
(四)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是阜新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政策性、纲领性、规范性文件,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因此,矿产资源整合要统筹考虑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科学规划,把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工作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紧密衔接,符合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总体总体目标、要求。
(五)严格标准,认真验收。资源整合工作必须达到布局优化、生产规模和资源利用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有所改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要求。整合工作结束后县(区)组织自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整合,达到验收标准后,报请市政府验收。
(六)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拟整合的矿区实行先停后整,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建立矿山关闭淘汰机制,对整合后保留的矿山在采矿权申报过程中,优先审批,优先办理。各有关部门对资源整合的矿山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生产能力进行监督管理,整合后矿山原则上只允许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坚决杜绝一证多井生产,坚决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对于不按设计和违法开采的矿山,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收回采矿权,并以市场竞争方式依法进行出让。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资源整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从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坚定信心,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市国土局
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
市林业局
市安监局
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煤管局
市地税局
市监察局
阜新供电公司
市公安局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
二○○七年四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