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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12号
发布时间:2007-3-12 9:08:00 来自:政府办文电科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促进和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国内外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民家庭财产所有权。

(二)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民办,民办是指按照农民的意愿和要求,以农民为主体,合作方式由农民选择,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三)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按章程办事,保障成员对组织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

(四)坚持对内服务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把为成员服务作为根本宗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

(五)坚持利益共享原则。鼓励按交易额为成员返利。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盈余返还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发展目标与工作重点

(一)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0个以上,加入组织的农户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辐射带动农户1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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