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3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国有、集体资产。
一、划入职能
(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具体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3、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原国资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具体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订市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直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代表;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负责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审核工作。
(六)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对已经完成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遗留债权的追索实行监管,对不良金融债权进行打包回购和处置,对涉债资产实行监管;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