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
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造林绿化成果,促进全市林业生态系统恢复与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不合理森林采伐消耗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和不同采伐方式、消耗结构分项指标。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串项必须报省林业厅批准。凡采挖、移植大树的,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经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允许使用原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不允许受让单位用本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出让单位的森林、林木。
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对公益林和天然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对人工商品林,要依法放活、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在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对林木采伐后难以更新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凡对商品林进行森林抚育或对人工薪炭林实行打柴后留树作业的,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其消耗的蓄积量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所生产的木材可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不减弱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允许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有限制的适度开发利用。禁止开发利用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林木采伐审批
阜蒙县和彰武县的用材林主伐、低改和抚育间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防护林和针叶林采伐,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五区的林木采伐,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阜矿集团的林木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和新邱区作为一个编限单位,在“十一五”期间共同使用细河区的采伐限额。对省厅追加的采伐限额,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农民申请自用材,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每户每年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