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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阜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6-5-24 8:41:00 来自: 浏览: [特大||||繁体]
 



  《阜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阜新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潘利国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我市辖区内的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省直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奖励办公室当年提出的推荐要求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二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奖励办公室的认定结论;
    (二)为开展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或建议;
    (三)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成员及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将认定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人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由市政府确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0.3万元倾,二等奖0.2万元倾。根据社会进步,奖金数额可适当调整。
    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调整阜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奖励办法的报告》(阜政发[1994]43号)和《关于颁发阜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阜政发[198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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