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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管理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区社团和市直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了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千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五)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
(六)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区社会救济工作。
(七)负责研究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审批婚姻介绍机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提出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大型建筑物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县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集体和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拟定和实施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落实优惠、照顾政策;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
(十三)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导文明节俭、健康的丧葬习俗。
(十四)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