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搞好调查研究,组织并指导直属企业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
(二)制定阜新地区和直属轻工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基建、技改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计划的实施。
(三)代表政府监督直属企业的国有(公有)资产的使用,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资产流失,管理和指导企业的财务工作,对企业进行财务的监督和审计。
(四)根据项目的管理权限,协调有关部门审查轻工行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
(五)组织指导直属企业和阜新地区轻工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攻关和对科研成果的审查,组织新产品鉴定,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指导轻工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的管理工作。
(六)指导轻工行业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展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七)指导轻工企业贯彻落实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提出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性建议,管理集体资产,发展联社自身经济实力,按规定收缴联社资产占用金,做好联社事务工作,做好地区轻工行业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行业和直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质量、基建、技改、干部、劳动、进出口等统计和综合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