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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各项决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按上级要求制定行政措施和补充规定等。
(二)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品德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选拨、培训、任用、考核、奖惩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教学改革政策,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五)管理局直属单位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政策;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制定全市校舍维修计划,确定建筑维修标准,并分级组织实施。
(六)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对所属单位、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教育工作进行教育评价和教育督导。
(七)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承担语言文字有关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筹规划教育教学工作;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工作;负责全市教师调配工作。
(十)负责管理高、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实施市属专科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市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专业设置审批和职业高中(中专)学籍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各中等专业学校评估及学历证书的认定、验印等工作。
(十一)负责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二)根据省、市下达的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
(十三)组织兴办校办产业,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办企业的认证的审批工作,对全市校办工厂(农场)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