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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检查监督中央、省、地方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实施。
(二)准确、及时、全面完成国家、省、市调查任务,认真贯彻全国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三)根据全市党政领导的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为领导科学决策、制定计划、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在市政府和省统计局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各部门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部门的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六)按《统计法》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市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全市各县区、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组织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建设。
(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农村、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统一管理全市县区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
(九)组织指导全市各部门、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负责干部培训及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市统计学会开展工作,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