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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资格考试工作。
(六)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148”协调指挥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活动。
(十)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及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组织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审核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