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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 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政策;负责起草规范地方金融市场秩序的地方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实施。
(三) 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研究制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支持和配合中央驻阜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驻辽及其驻阜机构的联系,搞好协调服务、信息交流,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沟通衔接地方政府与中央和省驻阜金融机构旨在推动本市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及相关事项的落实;促进信用社区建设;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业绩的评价。
(四) 组织协调并实施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改善金融环境,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 宏观管理全市地方金融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维护地方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 研究制定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推进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实现融资,加快发展;协调解决上市公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和资产重组的政策、建议。
(七)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