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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提出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责任,随意造脏,排放有毒有害垃圾,在建筑物或市政设施上乱涂乱画,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和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破坏、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批发、集贸等市场以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在施划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或未设停放地点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