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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和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人民防空(民防)政策、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防空袭和民防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
(三)收集、掌握有关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要防护目标落实防护措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六)参与拟定民防应急救援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参与拟定民防应急救援联合行动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负责综合协调和系统保障工作,参与特种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值班勤务,处理重大灾情报告。
(七)负责本市的全民战备建设规划工作。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训练、演习。
(九)组织人民防空和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十)负责管理人防(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
(十一)负责国际民防事务交流、寻求国际民防合作和支援。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