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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和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三)参与自治县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度,并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民族贸易企业、民族乡镇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服务。
(四)会同财政部门搞好年度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如发展资金、地区补助费的计划管理与分配使用。负责自治县、六个民族乡(镇),七个民族聚居乡(镇)及民族村屯民族统计工作。
(五)管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事宜。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民族关系有关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七)推动全市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对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措施遏制蒙古族青年丢失语言文字趋势,负责管理翻译、编辑、出版工作。
(八) 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
(九)指导各宗教团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市宗教团体进行渗透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宗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十)加强对各宗教团体的行政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养,培养宗教神职人员。
(十一)指导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工作,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