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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则;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本地区劳动力输出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工作。
(四)贯彻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及相关的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和落实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则及政策;拟定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五)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组织全市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贯彻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转工作,参与企业的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贯彻企业职工工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负责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