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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的情况综合;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中小企业重大问题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负责研究全市中小企业总体思路和发展战略;编制全市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中小企业的运行分析及监测;编制全市中小企业的财务审计、统计汇总并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
(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建立项目库,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与其他经济要素对接,协助重点企业进行项目运作,申报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五)负责为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构筑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合资、合作中的具体事项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动态管理。
(六)负责引导中小企业与境内外资本、民间资本融合,促进中小企业的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中小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七)负责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质量体系认证,保护知识产权。负责本系统市级以上名优新特产品和技术成果的初审、推介、申报。
(八)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人才培训,组织实施“蓝色证书”教育培训工程,承担中小企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和申报。
(九)负责市以上(含市)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投放方案的拟定和初审、对中小企业投资分方案的制定和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技改资金投放使用的安排。
(十)负责中小企业投诉或求助的接待、调查、协调及处理意见上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排忧解难;对经济发展软环境进行监测监督。
(十一)指导中小企业系统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与工作有关的出境手续的审核、申报。
(十三)负责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检查和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
(十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及各类奖励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五)代市政府管理包乡带村工作。
(十六)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